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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警示:广安54岁男子被终生禁驾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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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23-2-28 10:46:0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| 来自四川
     

    警示曝光


    随着天气转暖,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逐渐繁忙,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,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,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积极创造安全、畅通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,广安交警向社会曝光一起终生禁驾案例。


    2.jpg

    2022年3月3日晚,刘某雄(男、54岁、驾驶证C1D)酒后驾驶川XB**26小轿车从恒升镇沿广恒路向广安城区方向行驶。20时40分许,当车行至石笋镇玉峰村路段时,与行人何某相撞,致何某当场死亡、川XB**26小轿车受损。


    事故发生后,刘某雄电话联系朋友肖某等人到达现场,将车钥匙交与肖某,由肖某冒名顶替,肖某主动打电话报警说自己驾车撞死了人,刘某雄逃离事故现场。


    交警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,发现刘某雄有重大作案嫌疑,遂立即到恒升镇将其传唤到案,刘某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

    刘某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,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,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经酒精检测,案发当晚刘某雄呼气酒精检测为77mg/100ml,血液酒精含量为49mg/100ml。刘某雄2016年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。


    2022年12月22日,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: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,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刘某雄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,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
   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


    责任认定重


    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、伪造现场、毁灭证据,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,应当负全部责任。”在交通事故中,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,但如果逃逸,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,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
    损害赔偿重


    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,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,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,发生交通事故后,赔偿时,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。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,按《保险合同》约定,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,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。


    刑事责任重


    肇事后逃逸的,属法定的加重情节,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,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
   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,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,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,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,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,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。


    此外,法律还规定,交通肇事后,单位主管人员、机动车辆所有人、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,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,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。




    来源 | 广安交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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